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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标准

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》的通知

 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行业管理,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,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实际,广东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、报废电子产品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、废造纸原料(如废纸、废棉等)、废轻化工原料(如橡胶、塑料等)、废玻璃等。

  《办法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鼓励发展“互联网+”回收模式,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平台,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,鼓励技术创新及应用,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、科研单位合作,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与推广,表示将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,用于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、回收模式创新、新技术研究应用。

  《办法》强调,不得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:

  (一)城市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;

  (二)国道、省道、高速公路及河流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;

  (三)旅游景点、居民楼内;

  (四)医院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公园、铁路、港口、军事禁区、水源保护区和耕地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;

  (五)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内、高压走廊电力高压线的保护区内(110千伏:10米内,220千伏:15米内,500千伏:20米内)、变电站的保护区内(110千伏变电站:25米内,220千伏变电站:50米内,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:100米内);

  (六)党政机关、学校和幼儿园附近。

  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,应当逐步迁出。

  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
原文详见东莞市政府网站

  来源:东莞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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